2022/06重要修正
1. 修正總咖啡因含量標示對象。
2. 新增可以QR Code標示型式。
法源依據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定生效日期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受規範業者
1 具稅籍登記之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以下簡稱為連鎖業者)之現場調製飲料,應依本規定辦理標示。
2 前點所稱之連鎖業者,指公司或商業登記上使用相同之名義,或經由加盟、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
現場調製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之總糖量及總熱量
1 其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應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
2 總糖量及總熱量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以最高值表示者,應加註「最高值」。
3 總糖量得以換算方糖數標示之(每顆方糖以五公克計)。
含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
應標示該杯飲料總咖啡因含量之最高值,並加註「最高值」;或以紅黃綠標示區分總咖啡因含量,該標示得以符號或圖樣標示之:
(一)紅色代表每杯之總咖啡因含量二百零一毫克以上。
(二)黃色代表每杯之總咖啡因含量一百零一毫克至二百毫克。
(三)綠色代表每杯之總咖啡因含量一百毫克以下。
添加茶或以茶香料調製之飲料
1 以茶葉、茶粉、茶湯、茶湯之濃縮液,或以天然茶葉製得之原料調製者➡️應標示茶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如茶葉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 不含茶葉、茶粉、茶湯、茶湯之濃縮液,或以天然茶葉製得之原料,僅以茶香料調製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
添加咖啡之飲料
1 應規定標示咖啡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咖啡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以果蔬為品名之飲料
1 果蔬汁含量應達百分之十以上,始得以「○○汁」為品名。
2 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品名應標示為「○○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
3 未含果蔬汁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
標示方法
1 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
2 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標示牌(板)、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方式揭露,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
➡️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一公分。
3 以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方式揭露者,應於電子化標示等上方或下方位置,註明「掃描此處可獲得標示資訊」或等同意義字樣,且現場應設置可讀碼之行動裝置。
補充說明
1 倘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 定,處 3 萬以上 300 萬以下罰鍰;如果是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處 4 萬以上 400 萬以下罰鍰。
2 「檸檬汁」雖其檸檬汁含量未達 10%,但消費者應了解檸檬為酸 度較高之水果,調製為果汁其檸檬汁含量未達 10%,依約定俗成 之原則,品名得為「檸檬汁」。
3 咖啡豆經烘焙後屬實質轉型,倘於台灣烘焙則該咖啡豆產地可標示為台灣嗎? 答:本規定係規定現場調製飲料之咖啡、茶飲料應標示咖啡及茶葉原 料之原產地(國),不論是否實質轉型皆應標示其原料原產地,故咖啡豆雖於台灣烘焙,仍應標示該咖啡豆之原產地(國),不得標示為台灣
參考資料:http://www.foodlabel.org.tw/FdaFrontEndApp/Law/Edit?SystemId=1ec7ed36-f6c9-4b6f-a77a-742aba65429d&clPublishStatus=1&key
撰文者
台灣營養師Vivian李芷薇
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用最簡單的語言與最清楚的圖解,讓學生族群、職場上班族到社區長者都能秒懂營養學。現職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專業組 研究生。工作接洽/企業講座/社區料理活動/校園營養課程/文章邀稿/活動策劃/食品法規諮詢Email:cwleevivian@gmail.comLine@:@936atq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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