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脂中縮水甘油脂肪酸酯之限量標準
修正重點
本次增訂「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對於下列兩種食品的縮水甘油脂肪酸酯(Glycidyl fatty acid esters, 以下簡稱GEs)限量規定
1. 市售供食用或作為食品加工原料之食用油及脂肪
2.供作為生產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之食用油及脂肪
【延伸閱讀】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規範哪些物質與毒素?
食品中GEs來源與管控
GEs污染物質主要是來自油脂經高溫精煉後所產生,其污染管控應自源頭管理防堵,管制原料端相關污染物質之濃度,即可有效減少後端加工產品之污染風險
限量標準
| 縮水甘油脂肪酸酯限量 以縮水甘油/環氧丙醇計 |
市售供食用或作為食品加工原料之植物性食用油脂、魚油及海洋生物油脂 (未經精煉程序之初榨油脂不適用) | 1000 μg/kg |
供作為生產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之植物性食用油脂、魚油及海洋生物油脂 | 500 μg/kg |
施行日期
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自該生效日起,凡於市場流通販售之相關產品,皆須符合新訂之管制標準。
【延伸閱讀】嬰幼兒食品中縮水甘油脂肪酸酯之限量規定
參考資料:衛福部食藥署新聞稿
撰文者
Vivian李芷薇營養師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用最簡單的語言與最清楚的圖解,讓學生族群、職場上班族到社區長者都能秒懂營養學。現職||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學歷||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組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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