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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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本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實施日期
將於1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產製日期為準)
產品分類與標示規定
一、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其蜂蜜含量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1) 有添加糖(糖漿)者,品名應標示「加糖蜂蜜」或等同意義字樣。
(2) 添加糖(糖漿)以外之其他原料,而未添加糖(糖漿) 者,品名應標示「含〇〇(非蜂蜜之原料名稱)蜂蜜」 或「調製蜂蜜」或等同意義字樣。
註:以上品項之品名字體大小應一致且應標示蜂蜜原料原產地,並依蜂蜜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之。
二、 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其蜂蜜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 且其品名含「蜂蜜(蜜)」字樣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其品名之字體大小應 一致,且
(2)應完整標示「蜂蜜(蜜)口味」、「蜂蜜(蜜)風味」 或等同意義字樣。
(3) 應標示蜂蜜原料原產地,並 依蜂蜜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之。
三、 包裝蜂蜜產品,標示「蜂蜜(蜜)」、「100%蜂蜜(蜜)」、 「純蜂蜜(蜜)」或等同意義字樣,應為僅含蜂蜜成分之產品。
四、未添加蜂蜜之包裝糖漿產品,品名不得標示「蜂蜜(蜜)」 或等同意義字樣。
參考資料:衛福部公告
撰文者
Vivian李芷薇營養師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用最簡單的語言與最清楚的圖解,讓學生族群、職場上班族到社區長者都能秒懂營養學。現職||亞東科技大學護理系講師、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企業食品法規顧問學歷||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組 研究生
工作合作/企業講座/料理活動/校園營養課程/文章邀稿/活動策劃/影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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