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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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本次修正重點為何?
- 修正「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
- 酌修「重組肉食品」定義之文字,將「魚」修正為「水產 品」,以涵蓋相關產品。
- 新增「注脂肉食品」定義。
- 新增包裝注脂肉食品之規定。
- 新增具稅籍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注脂肉食品之規 定。
- 新增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注脂肉食品之規定。
何時生效?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參考資料:衛福部新聞稿
撰文者
Vivian李芷薇營養師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用最簡單的語言與最清楚的圖解,讓學生族群、職場上班族到社區長者都能秒懂營養學。現職||亞東科技大學護理系講師、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企業食品法規顧問學歷||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組 研究生
工作合作/企業講座/料理活動/校園營養課程/文章邀稿/活動策劃/影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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