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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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蘆薈葉的主要活性成分是什麼?
蘆薈葉主要含有的活性成分為蘆薈素,是屬於羥基蒽類衍生物(hydroxyanthracene derivatives)的一種
為何要限制食品中蘆薈素含量?
國際間已有相關科學研究報告指出,長期食用含羥基蒽類衍生物的食品或膳食補充品具有安全上之疑慮,所以衛福部重新訂定蘆薈葉使用規定
- 蘆薈要當作食品原料,必須是費拉蘆薈(Aloe vera)及好望角蘆薈(A. ferox)品種的葉子
- 須確實完全去皮後,才能加工使用
- 使用蘆薈葉作為原料之食品,蘆薈素(aloin)的含量不可以超過10 ppm
以蘆薈做為原料的食品應標示事項
須標示「孕婦忌食」警語字樣,但產品檢具經檢驗機構檢驗所含「蘆薈素」含量低於1 ppm之分析證明者,得免標前述之警語。
本規定自何時生效?
本規定自112年1月1日生效,但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之輸入日期於規定生效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參考資料:衛福部新聞稿
撰文者
Vivian李芷薇營養師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用最簡單的語言與最清楚的圖解,讓學生族群、職場上班族到社區長者都能秒懂營養學。現職||亞東科技大學護理系講師、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企業食品法規顧問學歷||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組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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