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國考重要考點】食品中過量放射能超標違反哪一條食安法?主管機關可以如何處理?
食品中放射能超過安全容許量會違反哪一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對於違法之產品及業者,主管機關可以如何處理?
衛生福利部可以依法進行以下處理:
- 產品違反者依第41條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 產品依第52條,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
- 業者依第44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情節重大者,得交由司法單位為刑罰:依49條第二項,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撰文者
Vivian李芷薇營養師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用最簡單的語言與最清楚的圖解,讓學生族群、職場上班族到社區長者都能秒懂營養學。現職||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企業食品法規顧問學歷||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組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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