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與目的:
1. 建立法源基礎,深化家庭、學校、社區等不同年齡層國民對食農教育之理解,
增進飲食與農業事務有效的結合。
2. 培養國民消費觀念及飲食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
3. 鼓勵國民參與農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教育活動,增進生產者及消費者之交流,強化國民對國產農產品認同、信賴及支持。
4. 維護飲食與農業文化的傳承,推動地產地消,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草案內容中與食品營養、社區公衛有關之重點精要
1.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分責如下:
農委會 |
主管食農教育之規劃、 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
衛生主管機關 |
主管營養攝取、食品安全與風險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等事項 |
教育主管機關 |
主管食農教育人才 培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
環境主管機關 |
主管食物浪費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
文化主管機關 |
主管飲食文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
2. 相關名詞解釋
l 食農教育:指培養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飲食調理知能及實踐,透過飲食與農業連結之各種教育活動,促使國民重視並支持國產農產品、飲食及農業文化。
l 地產地消:指在地生產、在地消費。
l 飲食文化:指各族群對農產加工、餐具、擺席、飲食習慣、飲食禮儀、食物選擇、飲食調理等固有的飲食生活相關的生活或行動方式,並具有傳統文化價值。
3.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推動下列事項:
針對家庭 |
提供兒童及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 會,以及相關健康、營養知識之資訊。 |
針對社區 |
A.設置農產品推廣據點。
B. 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及生態與文化資產,
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
針對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
A. 食農教育除推動營養科學、農業耕作之概念,必須強化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識,鼓勵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參加相關訓練,彌補相關知識的不足。 B. 食農教育課程應融入目前已有科目,如自然、社會、健體、藝文、家政、環境教育等,融入學生的知識體系。 C. 透過學校膳食供應、農業生產至食品消費過程之各種體驗活動,使學生對於飲食生活有更深入的理解,促進健康飲食生活之實踐。 |
4. 明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農業、教育、衛生、環境等相關單位、
組織及團體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 應著重於理解飲食與農業知識。
資料來源:農委會食農教育法草案
撰文者
Vivian李芷薇營養師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用最簡單的語言與最清楚的圖解,讓學生族群、職場上班族到社區長者都能秒懂營養學。現職||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企業食品法規顧問學歷||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組 研究生
工作合作/企業講座/社區料理活動/校園營養課程/文章邀稿/活動策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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