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整理營養師法針對營養師業務範圍之規範
哪些業務必須要由營養師執行?
依營養師法第12條,營養師業務包含:
一、對個別對象健康狀況之營養評估。
二、對個別對象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諮詢。
三、對特定群體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其膳食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
四、臨床治療飲食之設計及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
➡️此處所稱「特定群體」係指需自團體膳食設施固定接受膳食之群體,其類別、人數、用膳餐次及營養師設置之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營養師所執行的業務中,哪些業務應當面進行?
依營養師第13條之規定,營養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不得由他人代理;且營養師執行第13條第一項第一款「對個別對象健康狀況之營養評估」、第二款「對個別對象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諮詢」業務時,應當面進行。
參考資料:營養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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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者
Vivian李芷薇營養師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用最簡單的語言與最清楚的圖解,讓學生族群、職場上班族到社區長者都能秒懂營養學。現職||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企業食品法規顧問學歷||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組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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