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裝食品除了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標示品名、原產地、含基因改造原料等資訊外,衛生福利部另外訂定「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作業指引」鼓勵業者揭示更多產品資訊,本文乃介紹「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作業指引」
法規背景
近年來消費型態改變,民眾逐漸趨向於便利商店或超級市場等購買方便之即食鮮食食品食用,為鼓勵相關食品業者於即食鮮食散裝食品包裝上,再揭示更多產品資訊,以利消費者作為選購食品之參考,爰訂定「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作業指引」供食品業者遵循。
⚠️散裝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標示品名、原產地、含基因改造原料等資訊
適用對象
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惟現場烘焙(烤)食品、現場調理即食食品及未經處理或加工之生鮮水果、蔬菜、家畜、家禽和水產品除外。
名詞解釋
即食鮮食散裝食品:係以 0~18°C冷藏之保存方式,可供直接食用或加(復)熱後 (非以高溫殺菌為目的之加熱方式) 供直接食用之生鮮、調理的散裝食品。
標示項目
(一) 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二) 淨重、容量或數量。
(三) 食品添加物名稱;其名稱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品名,如為二種以上混合添加物時,應分別標明。
(四) 製造商或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 有效日期。
(六) 其他自願性標示:如保存方法或保存條件、需調理後供食者,其調理方法、營養標示、過敏原警語資訊等。
營養標示方式得依「包裝食品正面營養資訊標示作業指引」辦理,或以「QR Code」等電子化方式揭露資訊。
完整法規資料請見衛福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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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者
Vivian李芷薇營養師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用最簡單的語言與最清楚的圖解,讓學生族群、職場上班族到社區長者都能秒懂營養學。現職||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企業食品法規顧問學歷||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組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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