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背景
為加強管制食品中之污染物質,經參酌最新國際管理現況、國內 外相關風險評估資訊及考量嬰幼兒等特殊敏感性族群之飲食風險,修正增訂「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幼兒配方食品之縮水甘油脂肪酸酯之限量規定。 【延伸閱讀】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規範哪些物質與毒素?限量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幼兒配方食品之縮水甘油脂肪酸酯(Glycidyl fatty acid esters, GEs)之限量(以縮水甘油/環氧丙醇(Glycidol)計 )-粉狀型式販售者:限量 50 μg/kg
-液狀型式販售者:限量 6 μg/kg
施行日期
自110年7月1日施行,市面流通產品之管制, 同步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相關名詞解釋
- 嬰兒(infant):係指足月生產至年齡未滿十二個月者
- 幼兒(young child):係指年齡為十二個月以上至三歲(三十六個月) 者。
- 嬰兒配方食品(infant formula):指特製之母乳替代品,在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 前,單獨食用即可滿足正常足月新生兒 至六個月內嬰兒之營養需要
- 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follow-up infant formula):指供六個月以上至十二個月 之較大嬰兒,於斷奶過程中,配合嬰兒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但不適用於未滿六個月之嬰兒單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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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者
Vivian李芷薇營養師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用最簡單的語言與最清楚的圖解,讓學生族群、職場上班族到社區長者都能秒懂營養學。現職||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學歷||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組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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