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背景
將二氧化碳自衛生標準移列以食品添加物管理
2. 新增可使用範圍及限量: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3. 適用食品:
相關法源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乃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重點:增列二氧化碳為食品添加物
1. 類別: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2. 新增可使用範圍及限量: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3. 適用食品:
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之進口日期在111年7月1日以後者均適用
完整法規資料請見衛福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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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者
Vivian李芷薇營養師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用最簡單的語言與最清楚的圖解,讓學生族群、職場上班族到社區長者都能秒懂營養學。現職||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學歷||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組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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