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背景
為有效管理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並確保消費者之食用安全,於110年2月4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冬青葉(Ilex guayusa)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規範冬青葉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符合之相關規定,包括使用範圍及應標示的警語字樣。
相關法源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咖啡葉使用範圍
冬青葉限乾燥後,作為沖泡茶飲之原料使用,可製成茶包供消費者沖泡飲用,或是將沖泡後的茶湯作為液態飲料供消費者飲用。產品標示規定
使用上述冬青葉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兒童、孕婦及授乳者應避免食用」之警語字樣違反規定
規定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的原料不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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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者
Vivian李芷薇營養師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用最簡單的語言與最清楚的圖解,讓學生族群、職場上班族到社區長者都能秒懂營養學。現職||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學歷||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組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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