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含戴奧辛及多氯聯苯含量限值?
食品中戴奧辛含量、戴奧辛與戴奧辛類多氯聯苯含量總和及六項指標性非戴奧辛類多氯聯苯(ICES-6)註含量總和之限值
超過限值之食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哪項規定?
食品超過限值時,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應認定其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超過限值時應採取之處理措施
(一)通報及處理流程:食品經查獲戴奧辛含量、戴奧辛與戴奧辛類多氯聯苯含量總和或六項指標性非戴奧辛類多氯聯苯(ICES-6)含量總和超過限值時,發現案件之人員或單位,應即時向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進行通報,並應依衛生福利、農政及環保主管機關之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通報及應變處理流程進行通報,俾利相關機關執行必要之處置措施。 (二)產品處置 1.超過本規範限值之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沒入並銷毀之。 2.各級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針對可能有相同污染源且有受戴奧辛、戴奧辛類多氯聯苯或非戴奧辛類多氯聯苯污染之虞之食品,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理。該等封存食品經後續之調查或抽驗,已排除其遭受污染 之可能性,或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經風險評估後,認無食用安全疑慮,應予啟封。 (三)對民眾健康風險溝通 案件經初步調查處置,並提交衛生福利、農政及環保三機關副首長緊急應變措施會議研商,認定其已涉及民眾之消費權益或食品之衛生安全時,應即發布新聞,對外說明政府處理之經過及後續追蹤辦理之事項,並提供對民眾健康影響之風險評估資訊,俾利民眾分辨食品有無安全疑慮及其危急程度,以消弭消費者之疑慮。
相關法規變革背景
本署於109年4月15日發布修正「食品含戴奧辛及多氯聯苯處理規範」,並訂自110年1月1日實施,「食品中多氯聯苯限量標準」將配合於109年12月30日發布廢止,並於110年1月1日失效。
完整法規請看這 (點我)
撰文者
Vivian李芷薇營養師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用最簡單的語言與最清楚的圖解,讓學生族群、職場上班族到社區長者都能秒懂營養學。現職||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學歷||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組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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