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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懶人包】2020/07食品應標示過敏原增加為11項

 台灣營養師Vivian【法規懶人包】食品應標示過敏原增加為11項

哪些食品需要強制進行過敏原標示?

含有甲殼類、芒果、花生、芝麻、牛奶與羊奶、蛋、堅果類、含麩質之穀物、大豆、 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終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十毫克以上等十一項 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及其製品,須於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 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


產品該如何標示過敏原相關資訊呢?

產品倘含有「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所列之致過敏性內容物,皆應 於容器或外包裝標示「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 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擇一標示,或於品名載明「○○」。以品名載明者,其所含之致過敏性內容物,應於品名全部載明。 


哪些過敏原為建議標示項目?

如含有下列內容物、食品添加物者,建議亦得顯著標示其醒語資訊:

1.頭足類及其製品:包含烏賊(花枝)、鎖管(小卷、透抽)、章魚、魷魚等, 其製品包含章魚燒、魷魚絲等。

2.螺貝類及其製品:包含田螺、蚌、蜆、牡蠣、扇貝、貽貝、文蛤、鮑魚等, 其製品包含干貝醬、干貝糖、螺類 XO 醬等。

3.種子類及其製品:包含葵花籽、瓜子等,惟不包含由葵花籽製得之高度提 煉或純化取得之葵花籽油。

4.奇異果及其製品:包含奇異果醬、奇異果乾等。 


若與含過敏原之食品有共用廠房、設備或生產管線知情形,建議該如何標示?

食品生產製程中應有適當避免食品交叉污染之管制措施。如食品生產製程中未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但共同使用之廠房、設備 或生產管線等所生產之其他食品,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可能導致該致生過敏物質,非屬有意摻入食品時,建議其標示載明「本產品生產製程廠房,其設備或生產管線有處理○○」或等同意義字樣。


產品標示字體的規定如何?

食品過敏原資訊標示之字體大小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 2 毫米,但外包裝或容器之最大表面積不足 80 平方公分者,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 2 毫米。


標示過敏原時,其他應注意事項

  1. 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有「食品過敏標示規定」所列的致生過敏之內容物者,不論含量多寡,皆應依規定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
  2. 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非規範對象,惟業者得自主揭露標示食品相關資訊。
  3. 產品倘僅銷售予食品製造業者(B to B)得免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於容器或外包裝標示過敏原醒語資訊,惟應提供相關資訊予下游廠商。
  4. 過敏原醒語標示,得以「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 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擇一標示,或於品名載明「○○」。前揭醒語標示為「本產品含有○○前原料名稱)」如含有腰果、小麥、牛奶、二氧化硫、鮭魚;或「本產品含有○○類(過敏原類別)」如堅果類、麩質穀物、奶類、魚類、亞硫酸鹽類,皆符合規定。
  5. 產品的品名倘已將含有的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全數載明,得適用品名載明的 標示方式,例如產品含有花生及牛奶 2 項致生過敏內容物,品名標示為「花生牛奶冰」;倘品名為「花生冰」,其僅載明 1 項致生過敏內容物,則仍應以「本產品含有花生、牛奶」、「本產品含有花生、牛奶,不適合對其 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字樣方式標示之。


針對應標示之過敏原之規定細節

  1. 芝麻油、花生油分別為芝麻製品、花生製品,應依規定標示過敏原資訊。惟芝麻油倘經高度精煉(脫膠、脫酸、脫色、脫臭)製得,得免標示,惟業者應保留相關佐證資料備查。另參考加拿大規範,花生油不論精煉或非精煉皆應標示過敏原資訊。
  2. 奶油萃取之香氣成分(:奶油酯、奶油酸等),倘係由牛奶來源取製得之原料,應依規定標示過敏原資訊,如:「本產品含有奶油酯、奶油酸(牛奶來源)」或「本產品含有香料(牛奶來源)」或等同意義字樣。
  3. 本規定所指「蛋及其製品」,指來自禽類蛋,標示如本產品含有蛋或加註禽類名稱如雞蛋或鴨蛋。
  4. 蝦卵歸屬甲殼類,魚蛋歸屬魚類,應標示如「本產品含有蝦卵或甲殼類」、「本產品含有鮭魚卵或魚類」。
  5. 「堅果類」所指包括杏仁、榛果、核桃、腰果、胡桃、巴西堅果、開心果、夏威夷豆、松子、栗子、椰子、乳木果等,惟倘產品中含有其他國際上認屬為堅果類者,雖未列舉仍應標示過敏原資訊。
  6. 乳木果及椰子國際上歸屬堅果類,椰子油、乳木果油應依規定標示過敏原醒語資訊。惟椰子油、乳木果油倘經高度精煉(脫膠、脫酸、脫色、脫臭)製得,得免標示,惟業者應保留相關佐證資料備查。
  7. 含麩質穀物包括小麥、大麥、黑麥、燕麥等,惟倘產品中含有其他國際 上認屬為含麩質之穀物,雖未列舉仍應標示過敏原資訊。前開過敏原資訊標示「含麩質穀物」或「含麵筋蛋白」皆屬適法。
  8. 含麩質穀物及其製品應標示過敏原資訊,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9. 黑豆屬大豆,應依規定於容器或外包裝標示「本產品含有黑豆」、「本產品含有黑豆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標示「本產品含有大豆類、」、「本產品含有大豆類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10. 由大豆取製得的產品,如大豆蛋白、大豆卵磷脂、大豆纖維等,大豆製 品如豆腐、豆乾、豆包、豆漿、豆乳、腐皮、醬油、味噌、納豆、大豆粉及大豆製得之素肉產品等需標示過敏原資訊。由大豆經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大豆油(),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得免標示過敏原資訊。
  11. 魚油為魚類製品,產品倘使用魚油作為原料之一,應依規定標示過敏原醒語資訊,如標示為:「本產品含魚油」或「本產品含魚類」,皆符合規定。惟添加之魚油倘經高度精煉(脫膠、脫酸、脫色、脫臭),得免標示,惟業者應保留相關佐證資料備查。
  12. 魚類製取的明膠屬魚類製品,故不論含量多寡皆應依規定標示過 敏原資訊。但由魚類取得的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 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方得免過敏原標示。
  13. 偏亞硫酸氫鈉或亞硫酸氫鈉屬亞硫酸鹽類,倘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為每公斤 10 毫克以上者,應依規定標示過敏原醒語資訊,可標示為「本產品含有亞硫酸鹽類」或「本產品含有偏亞硫酸氫鈉」


新規定自何時開始生效?

於國內販售之食品,不論國產或輸入之產品皆應依規定辦理標示,且不論 國產或輸入皆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即 109  7  1 日產製的食品應依規 定於容器或外包裝標示過敏原資訊。


違反該標示規定,罰則為何?

包裝食品未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辦理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處 3 萬以上 300 萬以下罰鍰;標示不實依違反同法第 28 條規定,處 4 萬以上 400 萬以下罰鍰;產品依第 52 條限期回收改正。

參考資料

衛福部新聞稿

撰文者

台灣營養師Vivian李芷薇

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用最簡單的語言與最清楚的圖解,讓學生族群、職場上班族到社區長者都能秒懂營養學。現職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專業組 研究生。

工作接洽/企業講座/社區料理活動/校園營養課程/文章邀稿/活動策劃/食品法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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