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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修正重點
完整法規
補充說明
二、具稅籍登記之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以下簡稱為連鎖業者)之現場調製飲料,應依本規定辦理標示。
三、前點所稱之連鎖業者,指公司或商業登記上使用相同之名義,或經由加盟、
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
四、現場調製之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之總糖量及總熱量,其標示值之誤差允許
範圍應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總糖量及總熱量亦得以
最高值表示之,以最高值表示者,應加註「最高值」。總糖量得以換算方糖數標示之(每顆方糖以五公克計)。
2020/10修正重點
完整法規
補充說明
2020/10重要修正
- 現場調製飲料原先只需要標示全糖之添加量;修正為包含原料本身含有糖量及額外添加之糖量,即總糖量
- 咖啡飲料之總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之規定,除原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外,亦 可標示該杯飲料之總咖啡因含量,並得以最高值表示
- 果汁飲料品名規定
- 果蔬汁含量須達 10%以上,始得以「○○汁」為品名。
- 果蔬汁含量為 0.1%至 9.9%者應標示為「○○果蔬飲料」
- 未含果蔬汁者則應標 示為「○○風味飲料」
完整法規細節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二、具稅籍登記之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以下簡稱為連鎖業者)之現場調製飲料,應依本規定辦理標示。
三、前點所稱之連鎖業者,指公司或商業登記上使用相同之名義,或經由加盟、
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
四、現場調製之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之總糖量及總熱量,其標示值之誤差允許
範圍應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總糖量及總熱量亦得以
最高值表示之,以最高值表示者,應加註「最高值」。總糖量得以換算方糖數標示之(每顆方糖以五公克計)。
五、茶、咖啡、果蔬品名之飲料,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茶飲料:
1.茶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茶葉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未以茶葉調製,而以添加茶精等香料者,應於品名標示「〇〇風味」或「〇〇口味」字樣。
(二)咖啡飲料:
1.咖啡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咖啡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應標示該杯飲料總咖啡因含量之最高值,並加註「最高值」;或以紅黃綠標示區分總咖啡因含量,該標示得以符號或圖樣標示之。
(1)紅色代表每杯之總咖啡因含量二百零一毫克以上。
(2)黃色代表每杯之總咖啡因含量一百零一毫克至二百毫克。
(3)綠色代表每杯之總咖啡因含量一百毫克以下。
(三)果蔬品名之飲料:
1.果蔬汁含量應達百分之十以上,始得以「〇〇汁」為品名。
2.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品名應標示為「O0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
3.未含果蔬汁者,應於品名標示「O〇風味」或「OO口味」字樣。
六、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前項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參考資料來源
(一)茶飲料:
1.茶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茶葉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未以茶葉調製,而以添加茶精等香料者,應於品名標示「〇〇風味」或「〇〇口味」字樣。
(二)咖啡飲料:
1.咖啡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咖啡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應標示該杯飲料總咖啡因含量之最高值,並加註「最高值」;或以紅黃綠標示區分總咖啡因含量,該標示得以符號或圖樣標示之。
(1)紅色代表每杯之總咖啡因含量二百零一毫克以上。
(2)黃色代表每杯之總咖啡因含量一百零一毫克至二百毫克。
(3)綠色代表每杯之總咖啡因含量一百毫克以下。
(三)果蔬品名之飲料:
1.果蔬汁含量應達百分之十以上,始得以「〇〇汁」為品名。
2.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品名應標示為「O0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
3.未含果蔬汁者,應於品名標示「O〇風味」或「OO口味」字樣。
六、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前項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QA補充說明
- 倘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 定,處 3 萬以上 300 萬以下罰鍰;如果是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處 4 萬以上 400 萬以下罰鍰。
- 「檸檬汁」雖其檸檬汁含量未達 10%,但消費者應了解檸檬為酸 度較高之水果,調製為果汁其檸檬汁含量未達 10%,依約定俗成 之原則,品名得為「檸檬汁」。
- 咖啡豆經烘焙後屬實質轉型,倘於台灣烘焙則該咖啡豆產地可標示為台灣嗎? 答:本規定係規定現場調製飲料之咖啡、茶飲料應標示咖啡及茶葉原 料之原產地(國),不論是否實質轉型皆應標示其原料原產地,故咖啡豆雖於台灣烘焙,仍應標示該咖啡豆之原產地(國),不得標示為台灣
撰文者
台灣營養師Vivian李芷薇
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用最簡單的語言與最清楚的圖解,讓學生族群、職場上班族到社區長者都能秒懂營養學。現職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專業組 研究生。工作接洽/企業講座/社區料理活動/校園營養課程/文章邀稿/活動策劃/食品法規諮詢Email:cwleevivian@gmail.comLine@:@936atq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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