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管理法規整理
背景資料及名詞解釋
- 舊CAS臺灣有機農產品標章使用期限至2019年8月24日止
- 為維護水土資源、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動物福祉與消費者權益,促進農業友善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特制定有機農業促進法。
- 有機農業指基於生態平衡及養分循環原理,不施用化學肥料及化學農藥,不使用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進行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農產品生產之農業。
- 有機農產品: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或符合相關規定之進口農產品。經加工之有機農產品,除水及食鹽外,其有機原料含量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五。
- 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於轉型為有機農產品之期間內,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依規定驗證合格者。
有機農產品推廣
- 主管機關應推廣採用農藝、生物、機械操作及使用天然資源之農業生產管理系統,並排除合成化學物質、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之使用,以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
- 「有機農業」和「友善環境耕作」兩者都必須符合兩大要點,一是能維護水土資源、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促進農業友善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二是生產過程中不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如化肥、農藥)、基因改造生物及產品。差別在於要宣稱有機農產品須經過第三方驗證,獲得有機驗證標章;友善環境耕作則沒有標章,須透過「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輔導管理。
-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農業永續發展,應設任務編組,並諮詢相關機關(構)、團體意見,以發展有機國家為目標,每四年提出有機農業促進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有機農業促進方案之內容,包含各級機關(構)、學校與消費者對有機農產品及有機食農教育之推廣、相關民間團體辦理有機農業推廣工作之輔導…等工作,更多細節詳見「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 農產品經營者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應給予土地租金優惠。
- 主管機關得輔導有機農產品經營者設置網路資訊平臺,提供消費者直接向生產者購買之管道,且應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或企業優先採用在地有機農產品、成立農民市集,以提供銷售有機農產品之管道。
認證及驗證機構管理
- 認證機構負責「認證」驗證機構具有驗證有機農產品之能力,驗證機構負責「驗證」農產品是否符合有機農業之相關管理規定。
- 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 機構或法人經營認證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
- 依ISO/IEC 17011建立及實施驗證機構符合性評鑑制度,簽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領域多邊相互承認協議。
- 為國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IAF)之會員。全國認證基金會
- 機構或法人依前條申請許可經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認證機構許可證明文件;其應記載事項如下:認證機構之名稱及地址、得辦理認證之範圍(有機作物、有機畜產、有機水產、非供食用之有機林產、有機加工、分裝及流通)、得辦理認證之地區&國家、許可有效期間。
- 認證機構受理機構、學校或法人申請認證,經依初次評鑑程序審查具備認證基準所定辦理驗證業務所需之能力者,應與其簽訂認證契約,並發給驗證機構認證證書。
- 認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驗證機構之名稱及地址、適用之認證基準、認證範圍及驗證方式、得辦理驗證業務之地區、國家、認證證書字號、認證機構名稱、發證日期及認證有效期間。
- 認證機構對經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應每年至少實施一次追蹤評鑑,確認驗證機構於認證有效期間內持續符合認證基準。
- 驗證機構認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驗證機構得申請展延評鑑;逾期申請者,應重新申請認證。
- 機構、學校、法人經營驗證業務者,應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並由認證機構依其經營驗證業務類別發給認證證書後,始得為之。
- 驗證機構之驗證業務如下:
- 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契約,依驗證基準驗證農產品經營者之農產品。
- 製發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及管理經其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 依契約查驗農產品。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與驗證有關之業務。
- 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得就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過程約定實施驗證之範圍。
- 農產品經營者因與其簽約之驗證機構之認證終止、解除認證契約、解散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改與其他驗證機構簽訂契約。該農產品經營者之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仍視為驗證合格。
有機農產品管理
-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有機農產品與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除前述物質以外,農產品經營者不得使用含有基因改造產品、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合成化學品等禁用物質。
- 農產品經營者應確保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販賣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未含有前項所定禁用物質。
- 進口農產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 經我國認證合格之境內或境外驗證機構,於認證證書記載之地區、國家境內實施之有機農產品驗證合格。
- 有機同等性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有機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應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之條約、協定或其他官方約定文件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於該國或會員境內驗證合格,並由進口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取得同意文件。
*2020/01更新:澳洲已成為與台灣簽署有機產品相互承認執行協議的貿易夥伴
*2020/02更新:紐西蘭已成為與台灣簽署有機產品相互承認執行協議的貿易夥伴
*2020/07新增美國與加拿大
- 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依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適用本辦法辦理審查之進口有機農產品,以中央主管機關依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告有機同等性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有機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於該國或會員境內驗證合格者為限。
- 申請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已繳交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 申請審查之進口農產品,其有機原料含量低於百分之九十五。
- 進口農產品經檢疫處理後,不符合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驗證基準(以下簡稱驗證基準)。
- 申請案件有文件不全或其他可補正之情形者,經中央主關機關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
- 進口業者應就進口及販賣有機農產品相關之紀錄及文件,至少保存五年。
- 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 進口業者依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進口及販賣有機農產品之相關紀錄與文件及依第一項備供查核之有機驗證證明文件應至少保存五年。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有機同等性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前,得先辦理審查。必要時得派員赴國外查證。
-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審查及查證,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產業或具利害關係之機構、團體代表參與審查會議及赴國外協助查證。
有機農產品標示管理
- 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經驗證合格者,始得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 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經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合格者,始得以有機轉型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 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本辦法依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容器或包裝標示原料名稱,除水及食鹽外,得以有機、有機轉型期文字或其他符號修飾或註記有機、有機轉型期原料。
-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原產地(國),依下列規定辦理:
- 我國境內驗證者,以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之原料原產地(國)或含量最高之前三項原料原產地(國)為標示。但原料經於境內加工後已產生實質轉型者,除以國產品之文字為標示外,應另於含量最高之前三項原料名稱之後,以括號方式標示有機原料之實際產地(國)。
- 進口有機農產品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原產地(國)為標示。
- 散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其原產地(國)標示之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分。
- 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應於每一販賣單位標示有機農產品標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 進口有機農產品。
- 進口有機農產品經於國內分裝驗證者。
- 使用進口有機原料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機農產加工品,其未經國內加工實質轉型。
- 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不得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得使用驗證機構標章(可取代標示驗證機構名稱);有機農產品使用驗證機構標章,其尺寸不得大於有機農產品標章。
- 有機農產品標章之使用期間與有機農產品驗證合格之有效期間相同。
- 有機農產品標章得依產品、包裝或容器表面積之大小按比例調整尺寸,其直徑不得小於一點七公分。但因包裝或容器之限制,經驗證機構同意者,不受直徑最小一點七公分之限制。
- 有機農產品標章以黏貼方式標示者,由驗證機構印製於不可重複使用之標籤上,提供農產品經營者使用。
- 有機農產品標章採印製於產品之容器或包裝上者,農產品經營者應將該容器或包裝設計圖稿送請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得印製;變更時,亦同。
-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品名。屬有機農產品者,應一併標示有機文字;屬有機轉型期農產品者,應一併標示有機轉型期文字。
- 原料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但單一原料製成且與前款品名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 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但進口之有機農產品,應標示其進口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 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或驗證場所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
- 驗證機構名稱。
- 驗證證書字號。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進口有機農產品者,應標示同意文件之字號。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 農產品經營者販賣散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應於陳列販賣處以告示牌展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並展示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進口有機農產品者,應展示同意文件影本。
參考資料:有機農業促進法、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臺日間促進進出口有機食品合作備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新聞稿、紐西蘭商工辦事處新聞稿
撰文者
台灣營養師Vivian李芷薇
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用最簡單的語言與最清楚的圖解,讓學生族群、職場上班族到社區長者都能秒懂營養學。現職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專業組 研究生。
工作接洽/企業講座/社區料理活動/校園營養課程/文章邀稿/活動策劃/食品法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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