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背景
為與國際管理規範接軌,妥適管理魚油原料,同時兼顧特定疾病患者的營養需求與安全性,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2月28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魚油之使用限制」,規範魚油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符合之相關規定。
相關法源
相關法源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訂定之。
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含 ω-3 脂肪酸之純度應為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二、每日攝取量所含之 ω-3 脂肪酸至少應達一.○克,但不得超過二.○克。
前項所稱之 ω-3 脂肪酸應為三酸甘油酯型式,純度以二十碳五烯酸 及二十二碳六烯酸總和計算。
魚油來源規定
魚油原料之來源須為傳統可供食用魚類
魚油每日食用量:
☑️魚油作為一般食品原料:考量一般人仍會從其他日常飲食來源攝取到EPA及DHA,所以規範魚油作為一般食品原料時,每日食用量以所含EPA及DHA總量計,為2公克以下
☑️魚油作為一般食品原料:考量一般人仍會從其他日常飲食來源攝取到EPA及DHA,所以規範魚油作為一般食品原料時,每日食用量以所含EPA及DHA總量計,為2公克以下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特定疾病患可能因為生理功能失調,導致無法進食、消化、吸收或代謝一般食品或食品中特定營養成分,或醫學上認定有其他特殊營養需求,且不易透過日常飲食調整所獲取,加上依據其適用對象特別加工或配製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須經衛福部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所以其魚油原料的每日食用量以EPA及DHA總量計,為5公克以下。
違反規定
規定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的原料不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同場加映】魚油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魚油產品為以傳統供食用之魚類萃取製成粉狀、膠囊或錠狀之食品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含 ω-3 脂肪酸之純度應為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二、每日攝取量所含之 ω-3 脂肪酸至少應達一.○克,但不得超過二.○克。
前項所稱之 ω-3 脂肪酸應為三酸甘油酯型式,純度以二十碳五烯酸 及二十二碳六烯酸總和計算。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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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者
台灣營養師Vivian李芷薇
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用最簡單的語言與最清楚的圖解,讓學生族群、職場上班族到社區長者都能秒懂營養學。現職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專業組 研究生。工作接洽/企業講座/社區料理活動/校園營養課程/文章邀稿/活動策劃/食品法規諮詢Email:cwleevivian@gmail.comLine@:@936atq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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