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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懶人包】重要修法!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與30月齡以上美牛開放進口,相關法規修訂之綜合包

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與30月齡以上美牛開放進口,相關法規修訂懶人包

基於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的豬與30月齡以上之美牛進口,修正的相關法規包含與農委會有關的「乙型受體素(β-agonist)為動物用禁藥法規」,及衛福部相關的「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 
提醒大家除了法規本身之外,本次修法還附上許多問答集,以下只針對重點進行說明,詳細細節還請大家行有餘力時,記得瀏覽附在文末的完整資料唷!

目錄
目前我國政策濃縮重點
與豬肉相關之法規
與牛肉相關之法規
校園供膳規定

目前我國政策濃縮重點

1. 針對國內養殖規定:牛與豬養殖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自110年1月1日起實行)
2. 開放30月齡以上的美國牛進口(自110年1月1日起實行)
3. 對飼料添加萊克多巴胺的進口豬肉規定
(自110年1月1日起實行)
  • 只准許萊克多巴胺,不包含萊克多巴胺以外的瘦肉精。
  • 安全容許: 豬肌肉、脂准許殘留量0.01 ppm;豬肝許殘留量0.04ppm;豬腎准許殘留量0.04 ppm;豬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准許殘留量0.01 ppm
  • 強制標示肉品「原料之原產地」來源
4. 對飼料添加萊克多巴胺的進口牛肉規定
  • 只准許萊克多巴胺,不包含萊克多巴胺以外的瘦肉精
  • 安全容許:牛肌肉准許殘留量0.01 ppm 
  • 強制標示肉品「原料之原產地」來源
  • 排除牛內臟
5. 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豬、牛及其可食用部位,須標示原料之原產地
6. 各級學校供應膳食一律採用國內在地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並以同樣標準要求各地方政府所轄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幼兒園供應膳食比照學校衛生法高規格,應採用國內在地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

與豬肉相關之法規 

🎈農委會修訂「乙型受體素(β-agonist)為動物用禁藥」法規 

乙型受體素(β-agonist)為禁止國內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牛及豬於國外使用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 ),不在規範之列(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 修正重點:增修訂萊克多巴胺 (Ractopamine)於豬肌肉、脂、肝、腎及其他可空食用部位之殘留容許量 
背景說明: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 受體素。」,經依據國人膳食習慣所為之攝食調查結果並考量特殊族群個體差異進行風險評估後,基於科學實證並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零九年九月七日農防字第一○ 九一四七二二四一號公告,增修訂萊克多巴胺 (Ractopamine)之殘留容許量。 
補充說明:本標準所定殘留容許量屬食品安全衛生標準事項,具全國一致性質, 自治法規之 規定較本標準之規定嚴格或寬鬆者,應配合修正,併予說明。
增修訂萊克多巴胺 (Ractopamine)於豬肌肉、脂、肝、腎及其他可空食用部位之殘留容許量
同場加映:牛肌肉萊克多巴胺限量為0.01 ppm

🎈新增「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 重點整理:
1⃣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應標示其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2⃣原產地(國)應以其屠宰地(國)為據
3⃣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前項以標籤、菜單註記者,其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四公釐;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補充說明: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的食品皆應標示該原料原產地,故小吃攤不論其提供現場食用的熟水餃或外賣生水餃,皆應標示該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產地。 

🎈新增「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重點整理: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包裝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顯著標示該原料之原產地(國);原產地(國)應以其屠宰地(國)為據 
補充說明:包裝標示方式以「國產豬肉」、「本產 品豬肉來源:○○」、「豬肉來源(來自於)○○國」、「本 產品使用○○豬肉」、「豬肉產地為○○」、「豬肉:○○ 國」、「豬肉(○○國)」或等同意義字樣作標示,皆屬符 合規定;或可於內容物標示項目中,直接在該原料項目 加標其原產地,如「豬肉(○○國)」、「豬肉(來自○○ 國)」、「○○國豬肉」或等同意義字樣,亦屬符合規定。 
➡補充說明:原料之原產地與原產地之差異為何?
依據食安法22條之規定,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應標示「原產地』,而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應標示「原料之原產地」;「食品原產地標示」係規範應標示最終產製之食品其原產地(國);而 「食品原料原產地標示」係規範應標示食品中所含特定原料其來源之原產地(國)。例如:臺灣加工製造之豬肉乾產品,如其豬肉原料來自澳洲,則須標示該食品「原產地(國):臺灣」與「豬肉原產地(國):澳洲」 或等同意義字樣。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修正重點:
1⃣所有食品販賣業者販售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為原料之散裝食品,應以其「屠宰國」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2⃣前項所定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3⃣其內容物僅含有單一牛肉或牛可食部位者,得擇一標示食品原產地(國)或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補充說明:
1⃣以牛肉、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位為原料之散裝食品,依食品販賣業者的營業規模,其販售的散裝食品規範應標示內容有所不同
📌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其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原產地 (國)」、「所含牛肉、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位之原料原產地 (國)」
📌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 (即所有的食品販賣業者)其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 (國)」、「所含牛肉、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位之原料原產地 (國)」
2⃣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 (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前項以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所有食品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補充說明

1⃣單一豬肉原料有多個國家來源,倘原料原產地有2個以上者,依含量(重量)由高至低標示前 2 個原料之原產地 (國),第 3 個含以下者得標示為「其他」,惟仍需以括弧 列出其他原產地(國),括弧內之原產地(國),得不需依含量多寡順序標示。
2⃣豬可食部位係指豬隻可供食用的部分,肝、腎、胃、腸、 心、肺、舌、肚、血、脂肪等皆包括。Vivian提醒大家所以豬油也要標示原產地!
3⃣以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經萃取、水解、純化等加工製程,且終產品非為真正豬肉及豬可食部位者,如豬肉萃取物、明膠、膠原蛋白、豬肉香料等,得免標示;豬肉(高)湯 、豬肉湯麵、豬肉風味麵等食品,若非含有真正豬肉及豬可食部位之原料者,亦不須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4⃣含豬肉或豬可食部位產品,標示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 之「台灣豬標章」、「台灣優良農產品」、「產銷履歷」及「生 產追溯 QR CODE」等認驗證標章者,倘確實僅含有台灣豬肉或豬可食部位,且符合該標章標示、使用及管理規範者亦得免重複標示其原料原產地
5⃣美食外送平台含豬肉或豬可食部位食品,應依規定於網頁揭露其原料原產地

與牛肉相關之法規  

🎈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修正

(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修正重點美國進口牛肉輸入時應檢附出口國簽發之證明文件
原為「來自美國執行品質系統評估(QSA)計畫之肉品工廠,證明文件應加註“本牛肉或牛肉產品為美國農業部針對台灣所執行三十個月以下牛齡認證品質系統評估計畫下之工廠所生產“」
修正為「來自美國農業部註冊核准,且經我國核備之肉品工廠,證明文件應加註 “本牛肉或牛肉產品來自美國農業部註冊核可出口至臺灣之肉品工廠,並在美國農業部指定獸醫代表監督之人員執行下,經屠前及屠後檢查所生產”或等同字句。」

🎈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內容細瑣,請大家自行閱讀!
https://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id=f637359312187329432 

🎈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

(本次未修訂!但是還是補充給大家)
1⃣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該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2⃣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3⃣
食品之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該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以其屠宰國為原產地(國)。
➡補充說明:原料之原產地與原產地之差異為何?
依據食安法22條之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標示「原產地』,而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應標示「原料之原產地」;「食品原產地標示」係規範應標示最終產製之食品其原產地(國);而 「食品原料原產地標示」係規範應標示食品中所含特定原料其來源之原產地(國)。例如:臺灣加工製造之牛肉乾產品,如其牛肉原料來自澳洲,則須標示該食品「原產地(國):臺灣」與「牛肉原產地(國):澳洲」 或等同意義字樣。

🎈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

(本次未修訂!但是還是補充給大家)
1⃣所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2⃣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3⃣食品中之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國為原產地(國)。
4⃣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之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5⃣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標示之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其以菜單註記者,各不得小於四公釐;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舉例說明:賣牛肉麵的小吃店,應標示其牛肉原來之原產地

校園供膳規定

教育部要求各級學校供應膳食一律採用國內在地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並以同樣標準要求各地方政府所轄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幼兒園供應膳食比照學校衛生法高規格,應採用國內在地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
學校衛生法第23條規範學校供應膳食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產品,讓學童可以在學校享用到農民辛苦耕作的農產品及飼養的畜產品,此為推動學童使用國產優質食材的法源依據。同法第23-3條規定,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
為利學校有效要求廠商依據契約規範提供食材,教育部已於109年11月13日完成契約範本修訂,並載明學校午餐肉類及蛋類一律採用國產在地具三章一Q的產品;肉類加工(再製)品應採用肉品原料來源為國產在地之優良產品 。契約內也增列「肉類及其加工(再製)品與蛋類未使用國產在地之產品」罰則,並對「混充、假冒上述產品供貨不實」加重罰責,記點累計至20點則終止契約。各校必須於110年1月1日前,進行契約變更或以「附約」增加約款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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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完整法規資料
農委會修訂「乙型受體素(β-agonist)為動物用禁藥」法規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392#lawmenu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70051065800-1090917

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

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
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275 

撰文者
Vivian李芷薇營養師
現職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熱衷於預防醫學,曾有病患告訴我:「如果早些認知飲食的重要,我就不會這麼快受到疾病的折磨。」,讓我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希望能讓更多人及早朝向健康的方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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